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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主要是案件受理费)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若双方都有责任(部分胜诉、部分败诉),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补充要点:预交规则:案件受理费通常由原告(或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预交,最终由法院在裁判中确定负担方。
特殊情形:行政赔偿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被告改变或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并获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调解或撤诉(非上述被告改变情形)结案的,一般由原告承担或按法院决定承担(调解案件可协商)。其他费用:证人、鉴定人出庭费用、申请费等“其他诉讼费用”,按谁主张、谁负担原则或法院决定由相应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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