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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伤残鉴定最晚时间因不同阶段而有所不同:
初次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法律未明确规定最晚时间,但应在伤情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尽快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一般应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可延长30日。
再次鉴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最终结论。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此外,工伤认定也有时效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可延长。职工本人或近亲属等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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