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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过了一年通常仍然可以进行,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伤情鉴定设定严格的“一年期限”限制。就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而言,只要工伤认定已经完成,且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形,即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时间跨度并非决定性障碍。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伤残鉴定一般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同样没有法定的一年截止期限,但需注意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不过,延迟鉴定存在一定风险,例如对方当事人可能质疑当前伤情与原始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或因时间久远导致部分医疗记录缺失、损伤痕迹淡化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因此,建议尽快收集并保存完整的病历资料、影像片及诊断证明,及时向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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