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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里常说的是工程款利息/垫资利息;如果是独立的借款(另签借款合同),按民间借贷利息规则。
一、欠付工程款利息(核心:建工解释一第26、27条)
1. 有约定
◦ 按约定利率,但不能过高:实务一般参照LPR的4倍为上限(同民间借贷)。
2. 无约定
◦ 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计息(当前1年期LPR约3.1%)。
3. 起算时间
◦ 有付款日约定:从应付工程款日起算。
◦ 无约定:
◦ 已交付:交付日;
◦ 未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日;
◦ 未交付也未结算:起诉日。
二、垫资利息(承包人垫资施工)
1. 有约定
◦ 可支持,但不得高于垫资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LPR,超出部分不保护。
2. 无约定
◦ 垫资不计息;但垫资款可按工程欠款主张本金+法定利息。
三、工程中的独立借款(民间借贷)
若双方另签借款合同(非工程款转化):
• 有约定:利率≤合同成立时1年期LPR的4倍(2026年约12.4%),超出无效。
• 无约定:无息;逾期可按LPR主张逾期利息。
四、特殊:中小企业款项逾期(2025起)
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工程款:
•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签约时1年期LPR;
• 无约定:按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计息。
五、实务一句话总结
• 工程款:有约从约(≤4倍LPR),无约按LPR。
• 垫资:有约≤LPR,无约无息。
• 独立借款:≤4倍LPR。
• 中小企业被拖欠:日万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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