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是啥

2026-06-03 10: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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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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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依法依《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确定,特殊优先权(如购房人、工程款)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职工债权之前受偿,整体顺序如下:‌‌


  •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随时清偿,含诉讼费、管理人报酬、为继续营业所负债务等);

  • 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以居住为目的的购房者,享有交付房屋或返还价款请求的优先权);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拍卖款优先受偿,限于实际支出费用,最长18个月内行使);

  • 担保物权人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如抵押贷款,不足部分转为普通债权);

  • 职工债权‌(工资、医疗/伤残/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养老医疗费用、法定补偿金);

  • 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除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所欠税款‌;

  • 普通破产债权‌(包括未交房购房者已付款、供应商货款、民间借贷等,按比例清偿)。‌‌

若同一顺序财产不足,‌按比例分配‌;消费者购房人权利虽常优先于工程款和抵押权,但需满足“已付大部分房款+真实居住需求”等要件,司法实践有严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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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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