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一、票据纠纷的诉讼时效,具体如下:
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二、票据超时效后的依据基础法律关系维权,适用普通时效
1.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向出票/承兑要等额钱款):3年(民法典普通时效,自到期日起算)2. 按买卖/供货基础合同起诉上家:3年(从应收货款逾期起算)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