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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可以依法判决无罪(公诉、自诉开庭后均可)
依据《刑诉法》,两种无罪判决:
1. 法定无罪:行为本身不符合犯罪构成、情节显著轻微不构罪、精神病无刑责、已过追诉时效等,直接判无罪 。
2. 证据不足无罪(疑罪从无):控方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无法锁定犯罪事实,判决指控不成立、无罪,当庭羁押人员立即释放 。
二、公诉案件法院无权直接不予受理;自诉案件可裁定不予受理
1. 检察院公诉移送法院:法院必须立案受理,不能拒收、不受理,立案后发现法定不追责情形,走终止审理或开庭判无罪,不能裁定不受理。
2. 被害人自诉(侵占、侮辱、轻伤自诉等):缺证据、超追诉时效、被告人死亡/下落不明、重复起诉、不属于自诉范围,法院可劝撤诉,拒不撤诉则裁定不予受理。
三、审理中途处理区分
开庭前发现法定免责(过期、被告人死亡):公诉走终止审理,自诉可不予受理;
已经开庭审理:只能出无罪判决,不能再做不予受理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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