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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拆迁时,对工人的补偿情况如下:
1. 劳动合同变更或解除:如果工厂因拆迁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工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 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 其他情况:若工厂搬迁后,提供班车、补贴等措施,使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而工人主动辞职,则工厂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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