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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立遗嘱时常见的误区可能导致遗嘱无效,以下是主要情形:
形式要件不符自书遗嘱:未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未签名或未注明年、月、日,或签名、日期由他人代写,均会导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缺少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或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未共同签名并注明日期,或见证人资格不符(如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遗嘱无效。
打印遗嘱: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或遗嘱人、见证人未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遗嘱无效。
录音录像遗嘱:未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或遗嘱人、见证人未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或录像不连贯、存在剪辑痕迹,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未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或危急情况消除后未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补立遗嘱,或见证人资格不符,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行为能力问题立遗嘱时遗嘱人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如精神疾病、严重认知障碍等),所立遗嘱无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遗嘱人受欺诈、胁迫、误导或伪造、篡改遗嘱内容,导致遗嘱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相关部分或全部遗嘱无效。
处分他人财产遗嘱中处分了不属于遗嘱人个人的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中未明确区分份额),该部分遗嘱无效。
未保留必要份额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如未成年子女、残疾亲属、年迈父母等)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多份遗嘱冲突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时,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若后立遗嘱形式要件不符,仍以前一份有效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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