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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临时工(被派遣劳动者)被辞退(或退回)是否有补偿,不能一概而论,需根据辞退/退回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以及责任主体来综合判定。一、补偿/赔偿的判定标准1.无补偿情形(劳动者过错)情形:劳动者因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过错,被用工单位退回,且派遣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2.经济补偿(N)情形(非劳动者过错)情形: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非因劳动者原因不续签)等情形,被用工单位退回,且派遣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N)。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派遣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3.赔偿金(2N)情形(违法辞退/退回)情形: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违法退回劳动者,或派遣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末位淘汰”等违法理由)的,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2N)(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4.协商一致解除(N)情形:由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N)。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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