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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双方法律责任(分单位、劳动者两类)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合法解除,无补偿/赔偿(无需承担经济责任)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员工过错)、第40条第1-2项(客观不能胜任):
1. 试用期被充分证据证明不符合书面录用条件(有公示标准、考核记录、告知记录);
2. 严重违反公司合法规章制度;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 同时与别家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职且拒不改正;
5. 入职欺诈(学历、资质造假)导致合同无效;
6. 被追究刑事责任;
7. 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也不接受调岗;
8. 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合规义务:解除时必须书面说明理由,留存全套证据;足额结清工资、补缴试用期社保。
(二)合法解除,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
仅第40条两类情形(不能胜任、医疗期满)解除:
• 工作不满6个月:N=0.5个月工资;
• 同时需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付1个月代通知金。
(三)违法解除,承担双倍赔偿金(2N,最常见风险)
无法定理由、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超试用期辞退、随意口头劝退,均属违法解除:
1. 赔偿标准:不满半年,2N=1个月工资;
2. 员工二选一主张:
◦ 继续回岗履行合同;
◦ 解除并索要2N赔偿金;
3. 额外连带责任:
◦ 拖欠/低于80%转正工资:补足工资差额;
◦ 未缴社保:补缴社保+员工可被迫离职再要N补偿;
◦ 违法超长试用期:补发转正工资差额,另赔偿;
◦ 不出具离职证明、扣押档案:赔偿员工求职损失。
(四)额外行政/赔偿责任
1. 只约定试用期、超法定试用期、多次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无效,按正式劳动关系对待;
2. 辞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伤医疗期员工:双倍赔偿,劳动监察可处罚单位;
3.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工超30天):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 正常离职(无赔偿、无违约金)
只需提前3日通知单位(口头/书面均可,建议留书面证据),到期即可离职,单位必须结清全部工资,不得克扣、阻拦。
2. 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仅限两种)
(1)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
单位出钱做专业技术培训、签服务期协议,试用期提前走:
• 违约金≤未履行期分摊的培训费;
• 普通入职培训、岗前培训,不能收违约金。
(2)因员工过错造成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试用期员工履职严重失误、泄密、损毁设备、带走客户资源等,单位能举证直接损失的,可追偿实际损失。
3. 禁止性规则
1. 公司不能约定试用期离职违约金(除专项培训、竞业限制外,其余违约金全部无效);
2. 员工无需赔偿招聘成本、岗位空缺损失。
三、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均无过错)
单位支付N=0.5个月经济补偿(双方可协商金额),无2N赔偿,互不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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