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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厂排污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判刑年限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等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等。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等,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等。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主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损毁的;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单位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若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可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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