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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北京地区工伤八级伤残为例,赔偿分为固定补助金与实报实销费用,只有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才能足额领取全部三项一次性补助。
按照现行政策,第一笔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标准为11个月本人受伤前12个月社保缴费平均工资,在职即可申领,无需离职。第二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第三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均以解除劳动关系时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八级伤残各计发9个月,两项合计18个月社平工资,前者由社保基金支付,后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全部三项补助金都由单位全额赔付。
除三项伤残补助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休养期内员工原有薪资待遇保持不变,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后续康复手术费,凭正规票据据实结算,符合目录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两项一次性补助金会逐年按比例扣减,达到退休年龄办理养老手续的,不再享受医疗与就业补助金。
结合北京现行社平工资举例:员工月缴费工资9000元,社平工资1193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9000元,医疗补助金与就业补助金合计214866元。再加上六个月停工留薪工资54000元,仅上述几项费用合计约36.8万元,医疗费另行据实核算。在职不离职,只能领取11个月伤残补助金,剩余两笔费用暂时无法主张。协商不成的,可先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全部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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