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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资的处理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案件性质(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及赌资的具体形态,采取“收缴”或“追缴/没收”的处置方式,且最终款项均需上缴国库。
一、赌资的法定范围界定赌资不仅限于现金,还包括以下形态的款物,均需依法处理:用作赌注的款物:正在或准备用于赌博输赢的财物(含现场查获的现金、未下注的随身现金中实际用于赌博的部分)。换取筹码的款物:赌场筹码兑换处的现金,或兑换为筹码的款物。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赢者已实际获取的财物(若赢取款物脱离赌博循环用于生活消费,则定性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网络/机赌资:网络赌博中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实际代表金额、虚拟物品兑换的现金、赌场流转赌资的账户内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资金等。
二、治安案件中的处理(收缴)处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赌资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处理对象:现场查获的赌资、赌具等非法财物。处理结果:收缴后,赌资上缴国库,赌具依法销毁或上缴。特殊情况:现场查获的赌资无法分清所有人时,作为参赌人员的共同赌资予以收缴。
三、刑事案件中的处理(追缴与没收)处理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处理对象:赌资(依法予以追缴)、赌博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没收)、赌博用具及专门用于赌博的财物(予以没收)。处理结果:已实际查获的赌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未实际查获的赌资,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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