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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一般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但存在特殊情形。具体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殊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此外,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提交董事会决议,则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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