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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押条款仅“债务到期未清偿时抵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抵押权与保证合同的整体效力,保证人原则上仍需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不能仅凭流押条款主张免责。
一、流押条款的效力边界
根据《民法典》第401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双方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流押条款属于部分无效:
- 无效范围:仅“抵押物所有权直接转移”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无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
- 有效范围:抵押权本身、抵押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合法有效,债权人仍可就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款无效不属于主合同或担保合同整体无效的情形,因此不直接导致保证责任免除或减轻。
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规则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与清偿顺序,核心取决于保证类型、物保提供主体,与流押条款本身无直接关联:
1. 基础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
- 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 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处理,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仅在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对剩余部分承担责任。
- 保证范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覆盖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 混合担保(抵押+保证并存)的清偿顺序
- 债务人自设抵押(含流押条款)+ 第三人保证:无特殊约定时,债权人必须先就债务人的抵押财产实现债权,保证人仅对抵押物清偿后不足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 第三人提供抵押(含流押条款)+ 第三人保证:无特殊约定时,债权人可自由选择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或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二者无先后履行顺序。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全额追偿;若抵押人为第三人,可按内部担保份额向抵押人追偿。
3. 保证人同时为抵押人的情形
若同一主体既提供抵押担保(合同含流押条款)又提供保证担保,需同时承担两项担保责任:
- 抵押责任:以抵押财产价值为限,向债权人承担优先受偿责任;
- 保证责任:按保证方式与保证范围,对债务承担补充或连带清偿责任。
三、保证人可减免责任的特殊情形
仅在以下法定情形中,保证人可主张相应减免责任:
1. 债权人与抵押人恶意串通订立流押条款,故意损害保证人合法利益的,保证人可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
2. 因流押条款导致抵押权未依法设立,或债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致使抵押财产价值贬损的,保证人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 债权人明确放弃抵押权的,保证人在该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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