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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后债权追索完整方案(债权人视角)
一、核心法律依据(责任主体铁规则)
1. 《公司法》第14条: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全部承担。
2. 《民法典》第74条:分支机构对外负债,先以分公司自有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总公司兜底承担;分公司注销不免除总公司清偿义务。
3. 结论:分公司注销≠债务消灭,直接起诉/主张总公司,分公司已注销不能列为被告。
二、第一步:固定全部基础证据
1. 债权成立证据(证明欠钱事实)
- 合同、订单、对账单、结算单、送货单、验收单、发票、转账记录
- 聊天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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