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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法律特征如下:
秘密性:这是核心特征,指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未进入“公有领域”,不是“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
非排他性: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其专有性不是绝对的。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如通过独立开发、反向工程等,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
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可使权利人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如客户名单能带来交易机会,生产配方可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等。
保密性:权利人需对商业秘密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限制接触范围等,使一般人不易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以此维系其商业价值和法律保护。
保护期限不确定性: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情况。若保密措施得力,商业秘密可长期受到保护,可能远远超过专利技术等受保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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