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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不能抵扣刑期。原因分析:性质不同: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即当事人在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后,被暂时释放,人身自由虽受一定限制(如随传随到、不得离开居住地等),但并未被实际关押在看守所。而刑期折抵是针对实际羁押(如刑事拘留、逮捕后在看守所关押)的补偿,因为羁押实质剥夺了人身自由,而取保候审未达到实质剥夺人身自由的程度,因此不能折抵刑期。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才能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视具体刑罚而定),取保候审不在折抵范围内。补充说明:如果当事人在取保候审前或取保候审期间,有实际羁押的时间(如被刑事拘留、逮捕后关押在看守所的时间),这部分实际羁押的时间可以依法折抵判决后的刑期。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12个月)仅作为强制措施的期限,与最终判决的刑期无关,不影响刑期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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