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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阶段可以不予取保候审
“可以”,不是“应当”;公安有权经审查作出不予取保候审决定;只有极特殊情形才是应当取保;社会危险性是核心判断标尺 。
一、法律条文
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重点:法条是可以取保,不等于申请就必须批准;不满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以不予取保 。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逮捕条件,反向=不予取保核心理由)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1条、第82条(公安直接办案依据)
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同刑诉67条)
第八十二条【法定原则上不得取保】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例外:只有该嫌疑人属于: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哺乳(取保无社会危险);②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才可以取保 。
4、《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第三条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反向解读: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则不应当适用取保候审,可以不予取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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