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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第1202条、《产品质量法》第41、46条,产品责任是无过错特殊侵权,不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存在过错,只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涉案标的物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产品」,且产品存在缺陷
1. 何为“产品”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动产;建设工程、未加工初级农产品、电力不属于产品。
2. 缺陷法定定义(《产品质量法》第46条)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国标/行标的,不符合该标准即认定缺陷。
3. 缺陷三类形态
1. 设计缺陷:图纸、方案本身有安全漏洞(如电动车刹车设计缺陷)
2. 制造缺陷:生产加工出现瑕疵(电器线路焊接疏漏)
3. 警示/说明缺陷:缺少危险提示、使用警示、操作指引(强酸容器未标注腐蚀风险)
区分关键点
仅有质量瑕疵(不制冷、外观破损,无安全危险)≠缺陷,只能主张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只有产生人身/财产安全危险才是缺陷,成立产品侵权责任。
二、发生客观损害事实
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者可以是购买人、使用人、路过第三人。
1. 人身损害:受伤、残疾、死亡,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 财产损害
◦ 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物损毁(热水器漏电烧毁家具);
◦ 缺陷产品自身损毁(可一并主张赔偿)。
三、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损害是由产品缺陷直接、间接引发,二者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联:
1. 举证规则:原告初步举证「使用该缺陷产品后发生损害」;生产者主张无因果关系的,由生产者举证免责;
2. 排除情形:损害完全由使用者违规操作、第三人破坏、不可抗力单独导致,则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产品责任。
补充关键配套规则
1. 归责原则:生产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对外同样无过错连带,对内可向过错方追偿;
2. 生产者三大法定免责事由(满足其一不担责)
① 产品未投入流通;
② 投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
③ 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无法发现该缺陷(发展风险抗辩);
3. 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贴牌制造商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任选其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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