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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无偿介绍工作且无过错时,介绍人无需为对方路上出事承担责任。
一、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介绍人仅传递招聘信息、未参与后续用工管理,也未从中获取收益的,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无需为他人路上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
介绍人明知工作岗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刻意隐瞒,或是提供虚假工作信息直接误导他人出行的,该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联,需按自身过错程度承担对应比例的赔偿责任。被介绍人前往工作地点的通勤行为,核心责任由实际用工主体、事故责任方按法律规定划分,介绍人未参与通勤过程的管控,自然不涉及相关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由用工主体承担工伤相关责任,该责任与介绍人无关。
二、解决办法
第一,第一时间整理全部介绍过程的相关记录,包括当时传递工作信息的文字内容、沟通时间线,完整留存所有可证明自身仅单纯传递信息的材料,明确自身未参与任何后续用工安排。
第二,梳理自身在介绍过程中的全部行为,确认不存在隐瞒工作风险、虚构工作内容的情形,也未从本次介绍行为中获取任何经济收益,固定自身无过错的完整事实链条。
第三,协助梳理被介绍人前往工作地点的通勤路线、出行时间,确认该行程属于合理的入职或上班通勤范畴,配合明确该通勤行为对应的责任判定主体。
第四,整理对应事故的完整经过材料,明确事故发生的直接诱因、责任划分结果,确认事故的发生与介绍行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联,排除自身的责任关联。
第五,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确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由实际用工主体承担对应工伤赔付责任,明确该责任与介绍行为完全无关。
第六,若存在被要求承担责任的情形,提交全部无过错的佐证材料,清晰说明介绍行为的完整过程,明确自身无需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
第七,全程留存所有相关材料的完整副本,确保每一项事实都有对应的佐证支撑,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当追责。
第八,后续开展类似介绍行为时,如实告知知晓的全部工作相关信息,不刻意隐瞒任何已知风险,从源头规避后续可能出现的责任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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