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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或招标代理机构与相关方之间,通过私下协商、协同行动或异常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实践,串通投标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进行认定: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1.主观协商与约定行为(实际串通)协商报价: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报价、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放弃中标(如“陪标”或“轮流坐庄”)。协同投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联合行动: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客观异常行为(视为串通)文件雷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如使用同一台电脑、同一人代写,或电子文件属性如作者、MAC地址、IP地址相同)。行为关联: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如使用同一IP地址、同一人代表多家投标)。人员重合: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如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为同一人。报价异常: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如技术方案、错别字、非通用错误完全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如等差数列、等比数列)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文件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如一家投标文件中混装了另一家投标人的专属资料)。资金关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双方之间)信息泄露: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保密信息。违规干预: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其他串通:招标人设置排他性条款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三、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与相关方串通代理机构串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如代理机构在同一项目中既为招标人代理又为投标人提供咨询、泄露评标情况)。评委串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招标人串通(如投标人通过利益输送影响评委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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