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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心定性: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 行政责令与加付赔偿(关键手段)
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若单位仍逾期不付,你可以主张额外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注意:主张此项赔偿,通常需先经过劳动行政处理程序(即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3. 刑事责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若恶意欠薪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及直接主管人员均可被追责。
·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依据司法解释):
· 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或
· 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 (具体数额标准各省市可能在上述幅度内调整)
· “逃避支付”认定:逃跑藏匿、隐匿财产、销毁工资记录等行为均属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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