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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约保证金 / 定金(民事合同)
1. 定金(适用定金罚则):《民法典》第586条,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超出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视为预付款。
2. 普通履约保证金(非定金):法律无强制比例上限,由双方协商;约定过高,一方可请求法院以显失公平予以调低。
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保证金(法院担保金)
依据《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1. 诉中保全(已经立案):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金额30%;保全对象本身就是本案争议标的,不超过标的价值30%。
2. 诉前保全(尚未立案):原则上相当于请求保全全额;特殊情形法院可酌情降低(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赡养费等)。
3. 可以:现金保证金、房产、保险公司保函替代。
三、网络司法拍卖保证金(执行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 保证金由法院在起拍价5%‑20%区间确定;
• 申请执行人参与竞买,可以不交保证金;债权小于保证金的,交差额部分。
四、取保候审保证金(刑事)
起点:成年人1000元,未成年人500元;
结合:社会危险性、案情轻重、经济条件综合确定,没有统一百分比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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