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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主要遵循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具体会考虑以下因素:
孩子年龄
• 两周岁以下: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等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等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 八周岁以上: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
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
包括经济收入、居住条件、教育程度等。稳定的高收入、良好的居住环境、较高的文化教育水平等在抚养权判定上有一定优势,但不是唯一决定因素。
孩子生活环境的稳定性
如果孩子一直随一方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孩子产生不利影响时,这一方取得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大。
父母的健康状况
身体健康是抚养孩子的基本条件,若一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疾病,可能会影响抚养权的判定。
此外,若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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