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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主要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如下:
孩子年龄
不满两周岁: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或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两周岁以上不满八周岁: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八周岁以上: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能力和条件
包括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条件、思想品质、生活习惯等。经济稳定、居住环境良好、思想品质端正、生活习惯健康的一方,更有利于获得抚养权。如果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此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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