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需担责吗

2025-05-26 16: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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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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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是基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人们在他人面临紧急危险时能够挺身而出,互帮互助。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免责的规定是合理且必要的。首先,紧急情况下,救助者往往没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去精准判断和采取完美的救助措施,要求其承担责任可能会导致人们在紧急时刻望而却步,不敢施救。其次,对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的行为予以免责,能够激发社会的正能量,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在实际生活中,比如有人突然心脏病发作倒地,路人自愿进行心肺复苏,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造成了受助人肋骨骨折等损害,救助人是无需承担责任的。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善意救助者的积极性,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让更多的人愿意在他人需要帮助时伸出援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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