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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案件审结后,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明确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因为起诉费用太高,不想继续进行诉讼了,可以撤诉,一般情况下,开过庭的,可以退一半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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