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关于抚养权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记录在离婚协议中,只要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
一旦协议生效,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比如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应当承担起照顾、教育子女的主要责任,而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然而,如果在离婚后,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原来的抚养权约定不再适合子女的成长和利益,那么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例如,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出现严重疾病、虐待子女、犯罪等情况,或者子女自己表示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变更抚养权的案件时,会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为原则进行判断和裁决。
总之,协议离婚中的抚养权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但也并非绝对不可变更,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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