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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积极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却未履行该义务,如在公共场所设置障碍物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他人受伤。
损害事实:指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或精神等方面遭受了不利影响。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对私人财产的损害以及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受害人现有实际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生命、健康、名誉、荣誉等的损害,且对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生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因果关系: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一个损害后果的出现可能由多个原因引起,包括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主观过错:指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损害结果,仍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或虽已预见,但因过于自信,以为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后果。根据法律对行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过失又分为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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