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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离婚的程序一般如下:
诉辩阶段
确定诉讼主体和起诉时间: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起诉无时间限制,但存在特殊情况,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等。
确定受诉法院: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撰写和提交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应当写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探望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除民事起诉状外,原告通常还需准备原、被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夫妻财产或债务的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卡等,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立案受理,完成起诉状及答辩状的送达工作:受诉法院立案部门登记并接收材料后,如果原告同意调解的,将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对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或者诉前无法调解成功的,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则告知限期补正,如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则裁定不予受理;如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将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将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审理阶段
庭前调解: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庭审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准许。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如何确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判执阶段
原告撤诉: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交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予受理。
达成调解:当事人均可针对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安排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自行或请求法院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应当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作出判决: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其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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