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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主要有以下区别:
1.形成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条件,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比如重婚,近亲结婚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也可请求撤销婚姻。
2.请求权主体不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范围比较宽泛,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一般是受胁迫方或者在隐瞒重大疾病情况下不知情的另一方。
3.时效不同。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没有时效限制。可撤销婚姻受时效限制,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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