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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1.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有上述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 用人单位若违法终止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顺延劳动合同,怀孕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怀孕女职工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明、怀孕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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