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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的继承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与养父母的继承权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双方不再具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例如,养父母去世后,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无法继承其遗产。
与生父母的继承权
未成年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后,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可依法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成年养子女:需与生父母协商确定是否恢复权利义务关系。若双方协商一致恢复关系,则成年养子女可继承生父母的遗产;若未协商恢复,或一方明确拒绝恢复,则成年养子女不享有对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特殊情况
若成年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即使未恢复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依据《民法典》第1131条,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若生父母通过遗嘱指定养子女为继承人,即使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仍可依据遗嘱继承遗产。
总结: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继承权终止;与生父母的继承权需根据年龄及协商结果判断,未成年养子女自动恢复继承权,成年养子女需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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