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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在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同时,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
此外,虚假出资的股东还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追究,需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补足出资并赔偿损失。如果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可能构成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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