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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被驳回并不直接构成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判断。
虚假诉讼的定义与认定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借贷纠纷借贷纠纷案件时,若发现有特定情形,应当严格审查相关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这些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等。
民间借贷被驳回与虚假诉讼的关系
民间借贷案件被法院驳回,可能基于多种原因,如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明确、法律关系认定错误等。被驳回本身并不直接意味着该诉讼是虚假的。
只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存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明的情形,并经过严格审查后,才能作出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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