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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出资责任方面,若股东未按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未足额出资、虚假出资等,要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再者,股东在公司清算时,若存在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当处置公司财产等行为,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也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外,股东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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