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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行为。根据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第三条,其主要类型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同时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列为规制对象。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协议与纵向协议,前者约束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后者针对交易相对人,具体形式包含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分割市场等。经营者若能证明协议符合改进技术、提高效率等法定豁免情形且未严重限制竞争,可免于处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包括不公平定价、拒绝交易、强制搭售等七类情形,判定标准依据市场份额、市场控制能力等技术指标。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需经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审查期限包含30日初步审查与90日进一步审查。我国反垄断立法始于2007年通过的反垄断法,2022年修订后新增平台经济反垄断条款,建立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并强化法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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