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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社保纠纷是否受理,视具体情况而定: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
社保补缴、登记等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社保的登记、缴费、补缴等事项,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社保局)的法定职责,而非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若劳动者的诉求是“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法院通常会驳回起诉,告知其向社保局投诉,由行政部门督促企业补缴。
缴费争议: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法院一般不受理。
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况
社保损失赔偿纠纷: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常见的“实际损失”包括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无法报销医疗费的损失、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等。
对行政部门处理不服: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理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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