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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费承担规则如下:
一般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若双方均存在责任(如部分胜诉、部分败诉),则由双方按责任比例分担。
特殊情况
若被告在诉讼中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并获法院准许,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调解结案或原告主动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部分费用(如申请费、证人出庭费用等)由申请人或相关方自行承担。
费用预交与最终承担案件受理费通常由原告或上诉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若被告反诉,反诉的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司法救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如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可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提示:具体费用标准和分担方式可能因案件类型、地区规定略有差异,建议咨询当地法院或专业律师获取准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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