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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来说:
一、土地纠纷的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一条款明确了土地纠纷处理的首要原则是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政府介入处理。
二、土地纠纷的具体管辖
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这意味着,当土地纠纷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时,应提交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这表明,无论是个人与个人之间,还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纠纷,都可以向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三、对处理决定的不服与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在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满时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土地纠纷解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土地纠纷案件的管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遵循先协商后政府处理的原则,具体管辖根据纠纷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且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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