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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结论
我国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在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法律虽未明文写“过错”二字,但学理与实务一致将其纳入物件致害的过错推定框架,行为人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不同情形的责任分配
• 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由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其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推定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注意是“补偿”而非“赔偿”),除非其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该规则同样以过错推定为逻辑基础。
• 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人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或扩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刑事风险提示:情节严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致人伤亡的,可能被追究刑责(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等)。
免责与举证要点
• 可能加害人常见的免责事由包括:
1. 损害发生时不在建筑物中;
2. 未占有致害物品;
3. 所处位置客观上不具备造成抛掷/坠落致害的可能性。
• 诉讼中通常围绕上述要点进行举证,核心在于能否排除自身与致害事实的因果联系。
相关法条定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关于“禁止抛掷物品”、难以确定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人”补偿、以及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条: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无过错即担责的规则(物件坠落的一般条款)。
免责声明
以上为一般法律信息与裁判思路,非具体法律意见。个案因证据与事实差异可能导致结论不同,建议就您的实际情况咨询当地律师或向法院工作人员获取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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