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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部分法院认为一人公司股东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主要包括一人公司股东擅自使用公司财物的行为不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行为缺乏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且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下,主观上难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例如在(2014)锦刑二终字第00025号季某某职务侵占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季某某作为唯一投资人,对公司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支配公司财产未侵犯其他股东权益,不符合职务侵占犯罪主体特征。
但也有法院认定一人公司股东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因在于一人公司的财产具有独立性,股东擅自使用公司财产,就是意图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如(2016)黔26刑终192号朱某职务侵占案的判决认为,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股东一旦投资入股后,其投资的财产就属于公司财产。此外,职务侵占罪不仅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还包括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人公司股东擅自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会侵犯公司债权人的权益,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观点,一人公司具有独立财产责任和独立人格,公司财产不属于股东,非经法定程序股东不得使用 。即使股东因财产混同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要具备犯罪构成要件,达到社会危害性程度,就可以认定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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