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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移交公安机关案件的判定标准主要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具体如下:
一、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标准
主体与程序合法: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需具备合法资格,且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存在涉嫌犯罪事实:有合法证据证明存在涉嫌环境犯罪的事实,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行为。
二、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移送标准
建设项目未依法环评且拒不执行: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后,仍继续建设或拒绝、阻扰核查。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且拒不执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后,仍继续排污或拒绝、阻扰核查。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
生产、使用禁用农药且拒不改正: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后,仍继续生产、使用或拒绝、阻扰核查。
三、移送程序要求
材料齐全:需提交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证据材料、涉案物品清单等,并确保材料真实、合法。
及时移送: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环保部门在发现上述情形时,应及时固定证据,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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