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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区工伤期间被单位辞退的补偿要点
一、核心判断
• 处于停工留薪期,或已被确认为因工负伤且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阶段,用人单位不得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若仍解除,通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主张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此外,劳动合同期满如属7—10级伤残,合同可依法终止,但应支付相应工伤待遇项目。以上在重庆同样适用。
二、不同情形与可主张项目
• 停工留薪期内被辞退:单位不得依40/41条解除;合同期满一般顺延至停工留薪期结束。可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2×经济补偿);同时结清工伤待遇(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 已鉴定为1—4级伤残:原则上不得解除或终止;如发生违法解除,仍可主张赔偿金。工伤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如按月伤残津贴等)。
• 已鉴定为5—6级伤残:单位原则上不得单方解除;如协商解除,按一般规则支付经济补偿;如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如劳动者主动解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重庆市规定)。
• 已鉴定为7—10级伤残:合同期内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合同期满可终止,除依法应付的工伤待遇外,另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属违法解除,另付赔偿金。
三、金额与标准计算
• 经济补偿:按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则按该地区月均工资的3倍为基数,且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违法解除的赔偿金=2倍经济补偿。
• 工伤待遇常见项目: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经确认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符合条件的伤残津贴;解除/终止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两项标准由重庆市公布)。
四、维权路径与材料
• 先行确认:是否已完成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未认定的,单位或劳动者应在事故后30日内申请认定,单位未申报时,劳动者可在1年内申请;人社部门自受理起一般60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 书面主张:向单位发出书面主张,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及各项工伤待遇,列明项目与金额。
• 申请仲裁:协商不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注意1年时效,自知道或应知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劳动关系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交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就医票据等。
• 诉讼与监察: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也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投诉,要求责令改正。提示:本答复为一般法律信息,具体金额与口径以重庆市人社部门现行标准及仲裁/判决为准,建议结合个人材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拨打12333获取办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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