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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关系人构成
• 委托人:信托关系的创设者,提供信托财产、确定受益人及受益权,并有权监督受托人。资格上一般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受托人:接受信托财产并按照信托文件或法律规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与处分。通常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在金融信托领域一般指经监管批准的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 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公益信托中为社会公众。未成年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亦可成为受益人。
三者关系与特殊情形
• 自益信托: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
• 他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不同。
• 宣言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为同一人。
• 受托人通常不得同时为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但当受益人为两人以上且受托人为其中之一时,可以设立。
• 信托关系通常由三方构成;在特定情形下(如受益人仅为委托人本人),可退化为两方关系。
资格限制与合规要点
• 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担任信托受托人(见《商业银行法》第43条),金融信托须由经批准的信托机构专营。
• 受托人应履行忠实、谨慎、有效管理等义务,围绕信托财产实施管理、处分与监督。
• 受益人范围较宽,未成年人或未出生胎儿在满足法律条件时可成为受益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社会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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