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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的绝大多数阶段(尤其是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律师只需要携带:
1. 律师执业证书
2. 律师事务所证明(或介绍信)
3. 委托书(家属委托的)或法律援助公函(法院指定的)
看守所在查验“三证”无误后,就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会见,无需经过办案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批准或同意。
需要许可的例外情况
法律也规定了一种重要的例外情况,涉及特定类型的严重犯罪。
1. 在侦查期间,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 适用阶段:仅限侦查阶段。一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就不再需要许可。
· 适用案件类型: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 恐怖活动犯罪
· (注意:根据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会见许可制度已被取消,此类案件现在也适用“凭三证会见”的原则。)
· 许可机关:负责该案件侦查的机关,例如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这里需要许可的机关是侦查机关,而不是法院。
2. 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其他障碍
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有时可能会遇到办案机关以“案情重大”、“正在提审”等非法律理由变相阻碍会见。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律师可以依据法律提出交涉,甚至向检察机关申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律师的执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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