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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关于建筑工程验收的规定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以及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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