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民事赔偿一般由公司自身承担,特殊情形下股东需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划分如下:
1. 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财产,民事赔偿优先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比如公司合同违约、侵权造成的损失,均先从公司账户资金、固定资产等资产中支付赔偿款。
2. 股东承担特殊责任:股东正常足额出资后,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无需用个人财产额外赔偿。若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赔偿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股东存在财产混同、恶意转移公司资产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需对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3. 一人公司的特殊情形:若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即便无滥用权利行为,也需对公司的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